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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18-04-27  浏览次数:0次  字号:【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44号令)和《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京发改规[2017]4号),从2017917日起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相应调整,为优化节能审查工作流程,做好区级节能审查工作,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相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节能审查权限的划分

1.区发展改革委审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含)以上,但低于5000吨标准煤(含)(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市发展改革委审查项目:本市范围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为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节能审查工作相关主体及职责

    按照本市节能审查工作职能划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管理本市节能审查工作,完善节能审查制度及标准体系,出具市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开展节能审查监督检查及后评价等。区发展改革委、项目评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等按照节能审查工作要求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其中:

区级发展改革委负责本辖区职权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依据国家和地方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参考项目评审机构评审意见,对所审查的项目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依法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监督监察.做好节能审查项目信息统计和分析预警,按季度和年度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加强本机关所审查项目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监察,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同步抄送市发展改革部门。

项目评审单位受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委托,负责对项目节能报告内容和深度进行技术性评审,组织专家就相关内容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评审意见,对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咨询机构的补充完善情况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审结论,完成项目节能评审报告,报送委托机关。

项目建设单位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切实履行节能责任,按照本市节能审查管理要求,自行或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写项目节能报告。按节能审查要求备齐相关材料,通过在线节能审查管理系统向节能审查机关申请节能审查,并出具资料真实有效的承诺函。配合评审机构开展项目评审,按时完善节能报告。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运营管理过程中,严格落实节能审查意见,并将节能验收情况上传在线节能审查管理系统。接受并配合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的事中事后监管和节能监察。

    三、节能审查项目办理流程

所有项目均应编制节能报告。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将节能报告按管理权限线上报市、区发展改革委;不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应留存节能报告,以备事中事后监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节能审查管理系统办理,实现在线申报、在线受理、在线评审和在线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的项目除外。

(一)              在线申报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节能审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在线节能审查系统)入口:

http//project.bjpc.gov.cn/jnsc/login/login.jsp

或进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http://www.bjpc.gov.cn/,点击 模块,在在线服务区点击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节能审查管理系统链接。

在线申报主要包括三部分:

一是在线注册,填报项目建设单位基本信息和联系人等;

二是在线填报项目基本情况,包括按要求选择申报的发展改革部门;填报项目基本信息,如建设方案、能源利用方案、节能措施和能耗总量等;

三是上传项目申报材料要件电子版,应上传以下要件:

1. 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中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项目主要用能方案、年综合能耗、年二氧化碳排放量;项目已取得的相关批复文件及实际进展情况。

2. 节能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

3. 企业/事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授权他人办理,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5. 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6. 涉及规划、国土的项目应提供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规划函复、规划选址条件或规划意见书等)、国土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等),且规划、国土等批复有效期未过期且有效期应大于申报节能审查材料当日的30天。

7. 政府投资类项目:根据项目进度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设情况说明(内容同项目申请报告)。企业投资类项目: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项目申请书。

8. 其它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二)     在线受理

接到项目建设单位在线申报后,具有管理权限的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在线受理。

经审查机关初步审核,如填报材料需补齐补正,则审查机关将通过在线管理平台出具补正告知书, 一次性告知全部需要补正修改的事项,建设单位需按照补正告知书要求全部进行修改补正后再次提交;

如填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则审查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过在线管理平台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若填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则审查机关将予以受理并通过在线管理平台出具受理告知书

(三)              在线评审

节能审查机关予以受理后,将委托评审机构对受理事项进行在线评审。

评审机构通过在线管理平台专家库抽取相关行业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在线领取评审任务,并将评审意见提交评审机构;评审机构综合专家评审意见上传至在线管理平台;建设单位通过在线管理平台下载专家意见,并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修改完善后的报告再次上传,评审机构进行复审,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修改节能报告满足评审要求。

评审机构将项目评审报告报送相关审查机关。

(四)             领取节能审查意见

节能审查机关参考项目评审报告,出具节能审查意见。项目完成节能审查后,建设单位将收到短信通知(短信将会发送至注册时登记的手机号码)。收到短信通知后,建设单位需携带受理告知书(网上下载打印)、节能审查申报材料要件纸质版(每件材料各1份,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到短信中通知的地点,领取审查机关出具的审查意见。

(五)节能审查流程注意事项

1.关于项目评审受理。项目建设单位向节能审查机关提交申报材料,工作人员在接收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内容不完整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出具材料补正告知单或予以退件。对于审核合格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受理项目。

2.关于项目评审终止。对于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时提交节能报告修改稿或修改稿经专家复审仍不合格的项目,则由节能评审机构向审查机关提交终止审查申请,审查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节能评审采取终止处理。

3.关于审查变更。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能源消耗总量变化超过能评批复时的10%(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节能审查工作是从源头控制能耗及碳排放的一项综合基础手段,推动项目从设计、建设、运营全过程均采用先进标准、高效设备、合理技术,坚决抑制新增项目不合理的能耗及碳排放,促进节能低碳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项目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节能审查工作,切实履行节能责任,做好节能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

2.严格标准。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节能审查管理要求,提高工作标准,根据区域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行业能效水平等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认真编制项目节能报告,因节能报告编制不再有资质要求,请项目单位上报前核实节能报告结构、内容深度和质量。对于节能报告不能达到审查标准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将进行退回处理,需重新编写后再上报。

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区发展改革委联合市节能监察大队将对节能审查项目按比例进行抽查,对不符合计划编制和项目实施规范的单位要求限期整改,对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的单位实施处罚,保证节能审查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本工作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朝阳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方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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