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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17-03-14  浏览次数:0次  字号:【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44号令)和《关于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616号),从201711日起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相应调整,为优化节能审查工作流程,做好区级节能审查工作,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相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节能审查范围及分类标准

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年综合耗能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进行节能审查,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1.区发展改革委审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含)以上,但低于5000吨标准煤(含)(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市发展改革委审查项目:本市范围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节能审查工作相关主体及职责

按照本市节能审查工作职能划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管理本市节能审查工作,完善节能审查制度及标准体系,出具市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开展节能审查监督检查及后评价等。区发展改革委、项目评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等按照节能审查工作要求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其中: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区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及市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初审工作。依据国家和地方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参考第三方评审意见,对所审查的项目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做好节能审查项目信息统计、分析预警和监督检查,按季度和年度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节能审查工作由区发展改革委资源环境管理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项目评审单位负责对项目节能报告内容和深度进行技术性评审, 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就相关内容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质询论证, 对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咨询机构的补充完善情况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审结论,完成项目节能评审报告,报送委托机关。

项目建设单位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切实履行节能责任,按照本市节能审查管理要求,结合项目所在地各项能源条件,开展项目能源利用方案的研究论证和分析对比,做好节能评估工作,自行或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写项目节能报告,备齐相关材料,向节能审查机关申请节能审查,并出具资料真实有效的承诺函。根据市、区发展改革委的节能审查意见,改进项目节能措施。

三、节能审查办理流程及申报要求

所有项目均应编制节能报告。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将节能报告按管理权限报送市、区发展改革委;不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应留存节能报告,以备事中事后监管。

(一)区级审查项目办理流程

1.受理审查申请。

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资源办提交申报材料,资源办工作人员在接收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内容不完整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出具材料补正告知单或予以退件。对于审核合格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受理项目,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委托节能评审

    区发展改革委委托北京节能环保中心进行节能评审,节能中心根据项目申报材料组织相关专业专家提出评审意见并指导项目建设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待项目申报的节能报告内容及深度符合要求后,出具评审报告。

    3.出具审查意见。

区发展改革委参考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出具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节能报告评审时间不计入),通知项目单位领取节能审查意见

(二)市级审查项目办理流程

1.区发展改革委初审。

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提交申报材料,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初审要求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至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综合服务大厅节能审查窗口。

2.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查申请。

市发展改革委在接收申报材料后,根据区发改委初审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于材料内容不完整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出具材料补正告知单。对于复核合格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受理项目。

3.委托节能中心评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北京节能环保中心进行节能评审,评审期间,项目审查流程挂起。节能中心根据项目申报材料组织相关专业专家提出评审意见并指导项目建设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待项目申报的节能报告内容及深度符合要求后,节能中心出具评审报告。

    4.出具审查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参考节能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出具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窗口工作人员通知项目单位领取节能审查意见

(三)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文件(一式一份)

经区发展改革委初审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提供,其余项目由项目单位提供。

申请文件中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项目主要用能方案、年综合能耗、年二氧化碳排放量;项目已取得的相关批复文件及实际进展情况。

2.节能报告(一式两份)。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

3.涉及规划、国土的项目应提供规划部门批准文件(规划函复、规划选址条件或规划意见书等)、国土部门批准文件(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等)(一式一份),且规划、国土等批复有效期未过期且有效期应大于申报节能审查材料当日的30天。

4. 审批类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类项目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备案类项目提供项目建设情况说明(内容同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一份)。

5.企业/事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一式一份)。

6.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及授权委托书(一式一份)。

7.其它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上述材料需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

(四)节能审查流程注意事项

1.关于项目评审延期。项目建设单位应配合节能报告评审,配合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勘察、按时参加专家评审会、补充完善相关内容等。若项目单位无法按期安排现场勘察或参加专家评审会,则项目单位应在接到评审通知当天申请项目评审延期,延期时间从接到评审通知当天开始计算,最长为5个工作日,若延期到期后,项目单位仍无法安排现场勘察或参加专家评审会,则由节能评审机构向节能审查机关提交“终止审查申请”。

专家评审会上专家组就节能报告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与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各专业编制人员进行沟通,如项目单位无法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期完成节能报告修改稿,应在专家评审后5个工作日内向评审机构申请评审延期,延期时间从专家评审会结束后第6个工作日开始计时,延期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关于中止程序。对于项目建设单位未能在延期规定要求时限内完成节能报告的修改或修改后的节能报告仍不合格的,节能评审机构于延期到期时间后一个工作日启动中止程序,中止时限为15个工作日,并将相关情况报告节能审查机关。在中止时限内,项目单位如提交节能报告修改稿,节能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复审等程序。复审仍不合格的项目,直接进入终止程序。

3.关于终止程序。对于项目建设单位在中止规定时限内未提交节能报告修改稿或修改稿经专家复审仍不合格的项目,则由节能评审机构向审查机关提交“终止审查申请”,审查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节能评审采取终止处理。

4.关于审查变更。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能源消耗总量变化超过能评批复时的10%(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节能审查工作是从源头控制能耗及碳排放的一项综合基础手段,推动项目从设计、建设、运营全过程均采用先进标准、高效设备、合理技术,坚决抑制新增项目不合理的能耗及碳排放,促进节能低碳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项目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节能审查工作,切实履行节能责任,做好节能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

2.严格标准。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节能审查管理要求,提高工作标准,根据区域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行业能效水平等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认真编制项目节能报告,因节能报告编制不再有资质要求,请项目单位上报前核实节能报告结构、内容深度和质量。对于节能报告不能达到审查标准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将进行退回处理,需重新编写后再上报。

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区发展改革委联合市节能监察大队将对节能审查项目按比例进行抽查,对不符合计划编制和项目实施规范的单位要求限期整改,对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的单位实施处罚,保证节能审查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本工作方案自201711日起施行,原《朝阳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方案》同时废止。

 

附件:1.区级节能审查项目办理流程图

            2.市级节能审查项目办理流程图

            3.节能报告内容基本框架

            4.接受材料凭证

            5.补正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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