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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使用政府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
发布日期:2017-03-14  浏览次数:0次  字号:【
  

事项名称

不使用政府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43号)

审批对象

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初审->复审->审核)->审批

批准形式

项目备案通知书

有效时限

2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bet3365(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303号)

办理电话

投资科  6509052765090599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理材料

(除特别标明,申请材料均提供一份)

1.北京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

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

3. 申报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 申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5. 授权委托书(需单位法人签字);

6. 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7.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形式符合相关要求。

审查内容

受理

材料是否齐备,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合乎要求,签章是否有效。

审查(初审->复审->审核)

1.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2.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地区布局是否合理;

5.是否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6.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7.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是否得到有效保护;

8.是否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9.项目申报单位是否具有承担相应项目建设的能力。

审批

项目备案通知书

审查标准

受理

材料是否齐备,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合乎要求,签章是否有效。

审查(初审->复审->审核)

是否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和区域经济规划及布局

审批

同意予以备案的项目,向项目备案申请单位出具《项目备案通知书》;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向项目备案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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